合同签署内容是否应该不违背自身发布的广告内容?我看了一家公司发布的合作广告,在广告中该公司声明了一系列的加盟合作后的优厚政策,签约付款前该公司洽谈代表也承诺了大量的优厚政策。可是合约的最后一条却是“声明公司广告宣传资料不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我想知道该条款是否不合法律?我想协商把合同解除了,把钱退了,假如实在协商不成我想找律师帮我维权上法庭。
1,事情较复杂,具体可以打电话或带齐相关资料与律师咨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011-07-07 12: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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