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甲方为:A,注册地点是广州W区;合同期限从08年9月1日到11年8月31日;我为乙方;工作地点写着广州市W区;现在是我们公司在广州C区新开了个公司,叫B;公司计划从广州W区搬到广州C区;如果合同到期,新合同的甲方为B,合同到期,我不签署合同,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的经济补偿金? 注:A的名称与B不同
你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7-07 21: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