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从2004年4月开始在一家外企工作。其中,2004年4月-2008年3月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第三方借调员工;2008年4月至今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现在公司把我所在的部门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公司说如果我不去新公司的话,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给予经济补偿。请问 1. 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2. 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包括我做为第三方借调员工的那四年。 3. 我在与公司签最后的离职协议快时,是不是不能有“经与***(员工姓名)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我听说劳动法细则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请问是不是这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