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受一家幼儿园聘用,但需先跟班三个月,在这期间幼儿园每月支付生活补助,但要三个月实习培训期满后统一发放,但现在我已经实习工作了两个半月,幼儿园以我不能胜任为由终止实习,并且不予支付生活补助,理由是签的实习培训合同书的一条:乙方在跟班实习培训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补助每月2500元(实习培训期满后统一发放,乙方中途结束实习期的不享受幼儿园规定的生活补助)。 这样的条款合理吗?我能要求聘用方祝福我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吗?在实习期间还经常加班,双休日和平时晚上也加班,也没有任何的补助。我能要求幼儿园支付补助吗?
1、“乙方在跟班实习培训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补助每月2500元(实习培训期满后统一发放,乙方中途结束实习期的不享受幼儿园规定的生活补助”,这一约定不合法,应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单位拖欠的,还可要求25%的生活补助作为经济补偿。 2、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单位拖欠的还可要求25%的加班费作为经济补偿。 3、幼儿园以你不能用途为由终止实习,属于违法辞退,你有权要求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有争议,你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11-07-08 11:22:23
1、“乙方中途结束实习期的不享受幼儿园规定的生活补助”这项约定是违法的,侵犯了你正常获得生活补助金的权利,中途结束是你的权利,单位扣发生活补助金属于侵犯你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行为,你有权要求按照约定的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你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金。 2、你在实习期间经常加班,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你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幼儿园以你不能用途为由终止实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依法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即一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你有权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上述问题。
2011-07-08 13: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