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月二十八号进入公司工作,五月十号别的部门缺人,调入现在工作的部门,但部门负责人说试用期需要重新计算,从五月十号开始计算,第一问:这一点不知道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给我缴纳社保等费用,第二问是缴纳社保,医保是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还是从用工第一天开始?
不重新计算。从用工之日补交。
2011-07-08 13:38:19
你的问题很简单但是很多,在你需要维权的时候可以电话咨询律师
2011-07-10 1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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