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份土地赔偿协议书,经过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36万元的赔偿款在4月份一次性支付!违约的要承担10万的违约金。可我到现在7月份了一分钱也没拿上。现在诉讼到法院。法院经调解,被告方愿立即支付36万元。可对于10万的违约金不想承担。我询问法院的工作人员。法院的意思是违约金是根据我的实质损失来定的,我大概只能拿到几千元。因为我没受损失~!最多是个利息问题????说不清啊????难道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吗?我想问的是法院在审理时是看我的实质损失大小,还是以不高于总价款30%来判定违约金呢?这里充满矛盾啊?公证的10万元违约金合法吗?法吗?
违约金是按照你们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的,不是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的,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据理力争,要求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11-07-08 19:39:23
违约金如果约定过高,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2011-07-19 13: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