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8年4月1日到公司来上班的,公司性质属于私企,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公司变动,从原公司分割出另外一个小公司(一共五个人),我又继续到这个新公司来工作。到现在为止一共工作已有三年零三个月整,经理昨天以公司效益不好,需要裁员为由,将我一个人裁掉,而且当天宣布当天执行。请问,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对我进行怎样的赔偿?谢谢~~
你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同意解除要求补偿,补偿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1-07-09 15: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