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轻微事故关于赔偿金额事宜! 前两个月我的车轻微擦伤了电动车,使电动车车主造成小骨折。 我是转弯时碰到他,交警大队判的我全责。 因为我的车买的强险,因此保险公司的人说所有的费用他们都会负责,只需提供相应的正规票据即可。 问题是现对方休息了两个月已痊愈,一共用了1000元医药费,以及修电动车的费用700元,一共用了大约2000元左右。 今天大家一起去交警大队结案,然后我要求他给医药费的发票和其他交通费的票据给我,然后一起去保险公司理赔,他不答应。一定要我给现金,而且现金的金额不是票据的金额,说加上别的费用共5000元,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不同意,他说要起诉。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件,判理我赔偿他一些金额,需要他提供相关的发票及票据吗(比如他说的护理费,他没有发票。而且因为刚好他租我同事家的房子,他没住院,就在家休养的,这笔费用合理吗,感觉像是敲诈)? 另外,事发时,我和几位同事一起送他去医院的,当时给了他现金1200元给他做医药费,请问如果从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请求法院从中扣除掉这1200元钱吗? 感谢律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