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1990年去世,生前留房产给8个子女(8个子女共称乙) ,并做了公证遗嘱,甲生前曾因继承先夫遗产上告法院,甲的遗嘱是依据此判决书中判给甲的房产而立下遗嘱的。在遗嘱第三点写明:三子(丙)对两老不尽赡养之责,并有遗弃,虐待行为,争夺财产,故我的遗产份额不准其继承。 2007年未经过乙同意,丙在甲留给乙的一楼房屋上搭盖了二层楼,以图拆迁时得利。2011年2月此房屋被拆迁,由于丙与经办人关系甚密,丙虽无产权证明却无需征得产权人同意,经办人在无咨询无公开无公布,私下与丙独自签协议,丙搭盖在乙的产权上的二楼,分配到60平方米期房补偿。(此房正在盖要到2013年才能入住)请教: 1,此次拆迁乙是依据甲生前的判决书,和甲的公证遗嘱与拆迁办签署补偿协议书的,甲生前留有公证遗嘱,不准丙继承,拆迁办是否违背先人甲的遗愿? 2,拆迁办没经过乙同意将丙搭盖在乙房屋上的二楼补偿给丙,是否合法? 3,丙搭盖的二楼下面一楼产权是属于乙的,二楼拆迁补偿最应该属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