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私立中学的高一学生,18岁城镇户口,寄读生,9月28日中午在寝室被同学当场杀死;请您帮忙计算学校应付什么样经济。(死者双亲都要快50了,在吃低保,也是独子)。请尽快回复,谢谢!
你好,律师作如下解答:1、学校在该事件中如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无任何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着道义上的责任学校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2、杀人的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其未成年,由其监护人承担或垫付);3、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丧葬费(按上年度度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0倍计算,两人则计算为40倍),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9-10-02 08:05:28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凶手是未成年人并且学校有过错的话,那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凶手是成年人,那几有凶手承担赔偿责任。
2009-10-02 08:47:53
本案应由其同学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才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费用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详情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议委托律师为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009-10-02 14:26:35
您好: 杀人者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各地的赔偿标准不同,法院会根据当地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10-12 11: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