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伙同乙某于2005年4月盗窃自行车10辆,案值2000元。 2010年5月乙某再次盗窃被捕。 问;甲某的追诉期应该怎么算。 如果与乙某算共犯的话,乙某犯罪成连续状态,按前罪从后罪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话。那甲某的追诉期就是2010年5月向后5年。 或2005年4月至2010年5月甲某已经过了追诉期,
甲某的追诉期应当从2005年4月开始算。假设在2010年5月乙是单独作案,则不能认为是与甲共同犯罪。假设甲与乙在2010年仍在一起共同盗窃,那就是犯罪呈连续状态。如是犯罪间隔的时间很长,也可能前罪过了追诉期。
2009-10-02 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