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4月进入房产代理公司的,公司是北京的,但工作地点在天津,因为公司一直也不发放提成,到2011年3月我离开公司,公司让我办理离职交接,但当时未给签离职手续,理由是领导不在当地,说回去等消息,我就让公司的会计和交接的人签了字,但迟迟没有音讯,也没有给我发放3月份的工资,后来公司的朋友让我申请劳动仲裁,还告诉我我之前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这样算未签合同,未交社保,于是我就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可半个月后告诉我说我的工作地点不在北京,所以不予受理,让我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证据:1、公司签章的转正。2、没有签字的工资条。3、开发商的签字证明是我的业绩,(但我的业绩提点只是代理公司口头承诺的)4、交接单。5、我是3月26离开公司,但时间只能证明截止到3月15。 请问: 1、北京的劳动监察大队确实不受理吗? 2、象我这样的情况应该去哪里? 3、我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