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八个月了,进公司后马上签订了一份唯一的用工协议,内容包括:甲乙双方身份、工作岗位、工作期限、月薪、不缴纳社会保险等几项,盖章签字按了手印。和标准的劳动合同差了很多项。请问这算不算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要求判无效合同。 我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他们去单位查了后答复我说单位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觉的不对,也看了“劳动合同法”,有点模糊,所以想咨询您一下正确答案。 如果我去劳动仲裁,是不是判定了是无效劳动合同就算是没签定劳动合同?我可以主张哪些要求?急急! 另外单位逼我签订了一份自愿不投保险的协议,说把投保钱发到工资里了,我还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缴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