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中了一间拆迁安置房,应该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那种,在这里请教几个问题, 问题1:这种安置房在交易过程听说是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了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还要交哪些费用呢? 问题2:补地价跟土地出让金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 问题3:如果业主在外地,房屋交由委托人买卖,但现在房产证又没有出来,所以这个委托人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没有委托公证书),那么我现在跟这位代理人签合同,法律上是不是不成立的呢?假如现在跟他签了合同,等到时委托公证书出来后,是不是还要再次签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1、也就这些费用。 2、补地价跟土地出让金一回事。 3、由未来的产权人做委托,但无产权证,公证处应不会做委托公证。
2011-07-13 16: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