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女儿以前户口和爷爷奶奶在一起,后老房拆迁,三人以申请人名义分得经济适用房一户,产权人是爷爷奶奶,他爷爷奶奶认为我女儿只是享受购房优惠,不具有居住使用权。请问我女儿有居住使用权吗? 2、她爷爷奶奶在取得房产时就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年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购房人在付款后住进了该房,请问该协议有效吗?这是否侵犯了我女儿的居住使用权呢?我是否可以起诉呢? 3、现已满5年,购房方要求她爷爷奶奶办理过户手续,我女儿也是申请人,也要在表格上签字表示同意;我已与他爸离婚,我是监护人,女儿未满十八周岁,这个字我一定要签吗? 4、老房拆迁时实行了货币拆迁,拿到了拆迁款。因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申请到了这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1、三人申请,你女儿应是共有人。 2、买卖合同侵犯你女儿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3、你要不同意卖房的,不必签字。
2011-07-13 16:21:39
1、你女儿有居住使用权 2、该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协议。应取得你女儿的同意后有效,你女儿可以起诉要求居住权。 3、你签字代表你同意买卖行为,该协议就是有效的了,从女儿的利益考虑你不应签字的。
2011-07-13 16:31:20
你好! 1、你女儿应当享有居住的权利。 2、你女儿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你女儿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3、建议你和女儿都不要签字,否则协议生效。 如解答有不详细之处可以来电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13269016316 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2011-07-13 18:19:27
一、你女儿应当是房屋共有人; 二、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你女儿的权利,你女儿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三、你和你女儿不要签字。
2011-07-13 21: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