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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纠纷?

咨询者 : fa106215 - 广东     时间 : 2009-10-04 22:22:49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与一公司于1994年订立代培人员合同书,本人当时十七岁,刚高中毕业,合同写明三年在校所有费用及生活费由公司负责,毕业后需在其公司工作二十年,当时老板口头答应只要工作满五年就买一套房子给我们[有多人证实],当时读书时所有费用写成借据形式,五年后并没实现买楼诺言,2001年9月本人离开公司,其间公司从未要求偿还其费用,直至2009年4月才要求还款,请问律师,我需要还这些费用吗,是否要全部偿还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杨浩   [天津]    13312030139

已过诉讼时效。

2009-10-04 22:41:25

李翠英   [广东]    13433031325

不要还了,以超过诉讼时效。

2009-10-05 16: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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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你自己也不要承认。

2009-10-07 15:21:57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你好,公司先期违约,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2009-10-09 16:39:2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0-17 1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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