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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民国企你伤不起?

咨询者 : fa253700 - 山东     时间 : 2011-07-15 14:26:40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2009年9月份进入A公司工作,该公司为总分体制,隶属于国资委。本人进入A公司后到2010年7月份一直在一线工作,A公司也一直未和本人签劳动合同,这期间也曾多次询问关于合同的问题,A公司的答复一直较为含糊。后来了解到A公司对外声称一线员工是实行劳动派遣制,是由B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的。工资的发放也是由B劳务公司发放的。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这段时间因为A、B两家任一公司都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一直未享有任何劳动保障。2010年7月份由于工作调整,本人被调入到A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任职,2010年7月26日至7月30日A公司安排本人到A公司总公司参加新员工培训,培训结束后A公司又安排实习,实习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份,期间也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这段时间本人的工资仍由B劳务公司发放,直到2010年12月1日A公司才和本人签订一份为期3那年的劳动合同(自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3年11月30日止),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也是从2010年12月份开始缴纳。因为本人已在A公司工作1年多,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的社保和公积金公司也未给予补缴或是任何形式的补偿。在进入业务管理部之后本人了解到,由于A公司实行的是总分体制,A公司的工资由总公司下拨,每年的工资总额有限,为避免一线员工占用工资总额,一线员工就采取了所谓的劳务派遣制,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依然是由A公司自己发布招聘信息,自主招聘,应聘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后,A公司将录用人员信息发送到B劳务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A公司财务部门将一线员工工资以费用的形式汇往B劳务公司,由B公司发放。2011年6月份本人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1年6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A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本人打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对于如何追索的细节及注意事项尚不明了,请各位高人予以指点,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1-07-15 15:05:07

于家亮   [山东]    13780766189

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吧。

2011-07-15 15: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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