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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杂的盗窃案追诉时效,搞不懂高人指教?

咨询者 : wm123456 - 辽宁     时间 : 2009-10-07 17:14:47    状态 : 已解决



某甲2004年4月-5月之间,一个月内,连续盗窃自行车10辆(每辆200元)。 某甲每次的盗窃金额均不构成数额较大。 其中一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予以立案后。某甲的这10次盗窃自行车还有追诉时效限制吗? 还是只有这一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其他9次因被害人没有报案,还受追诉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从2004年5月--2009年5月。某甲的10次盗窃行为中有9次已经过追诉时效。。如果现在被捕只会追诉其中被害人报案的一次。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有点弄不明白。请高人指教.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律师解答如下:首先,作为刑事案件,要定性准确;本案构成盗窃犯罪,在法律实践中很可能定为连续犯,就不会考虑每一次的追诉时效,会以全部10次的犯罪金额量刑。

2009-10-07 15:58:4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都会被追究的。

2009-10-07 16:58:19

周泽高   [江西]    13767991248

累计金额,已经构成犯罪。

2009-10-07 1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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