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供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附了一个补充协议,有一条说如果劳动者提前终止合同的话,需要向公司支付岗位特殊培训费5000元,接待费用1000元。但是作为一名办公室的文职,我在进入公司后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接待费用更是让人匪夷所思。所以关于这项协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如果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我现在还未与公司签署合同,我应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你好!解答如下:1、特殊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其应该是职业更高发展的培训,也不能是一般的环保、安全等培训,且单位需出具为你培训所支付的相应培训支出的单据,才可以主张相应的培训费(这需要在培训之前单独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而不是在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2、接待费用若没有实际发生,若单位在发生争议时主张,都是得不到支持的。3、补充协议中的上述相应条款在劳动争议时都会因无效而不起作用的,就不必支付上述费用。4、合同或协议中无效的条款并不会影响全部合同的效力。
2009-10-07 17:16:59
单位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如果你实在希望从事这份工作,如果与单位能修改这个条款最好,不能修改也没关系,单位很难依据这个条款向你索赔。
2009-10-07 21:19:01
1.岗位特殊培训费,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如果没有可以不负责。2.接待费按实际情况解决。3,违背劳动法。4.如果没有订立合同,你可以先与他们协商。5.如果不行不要签订。
2009-10-08 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