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一条:“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日内,将该房屋在经正常使用后的转台下返还甲方。若逾期返还该房屋的,则每逾期超过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16日期满。17日甲乙方见面,乙方因故不能按期返还房屋,告知甲方19日返还房屋。但甲方以19日在外地为由,拒绝通知本地亲友代替接收房屋,一定要22日才亲自来接收房屋,并提出要求乙方按照违约7天进行双倍赔偿日租金。请问:甲方这样做是否有违情理?按照合同中,乙方究竟应该支付多少占用使用费?(日租金100元)。我是乙方,求助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