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在距期满还有半年时间的现在想提前解除合同,合同里有条款如下“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与中介公司协商,其要求我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以及如下的经济损失:1,中介公司与现租户违约所要赔偿对方的违约金;2,现租户搬家所产生的请搬家公司的费用;3,现租户找别的同类房子租住所产生的差价。我对于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没有异议,但是其他的3条是否属于我所要承担的范围。且我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中介公司,对于没有找到和我现在租住的房子同等价钱而产生的差价,且不论是中介公司自己努力程度与租户的挑剔程度和现在租房价的市场波动,差价本身是否是我的责任想请教律师。所谓乙方的经济损失是如何界定的
另外三项不是他的实际损失,你不需赔偿。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你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就不能再赔偿他的损失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0-09 13: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