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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

咨询者 : fa254744 - 浙江     时间 : 2011-07-18 13:39:17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KTV里上班,做服务员。那天晚上我们店里的迎宾为一点小事跟我朋友吵起来了。后来那迎宾下班后叫我朋友出去。我上去制止,但我朋友没听,后来我跟他一起出去了,当时我们还在上班。后来我被那个迎宾捅伤了,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2011-07-18 13:43:42

李雪梅   [辽宁]    15904268899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之间的纠纷虽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很难认定为工伤。同时行凶者也非是因属于工作职责将你捅伤,所以你的伤害赔偿应主要由行凶者承担。

2011-07-18 13:45:3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公司的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1-07-18 13:46:02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KTV和那迎宾都有赔偿责任, 专业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如需帮助,可拨打4006631764咨询热线。

2011-07-18 13:59:39

邴朝祥   [浙江]    13205719192

属于工伤;

2011-07-18 14:32:43

吴健弘   [浙江]    13588839313

和公司无关的,由伤人者承担责任和赔偿。

2011-07-19 06: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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