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十年前菜地改为建筑房,无证的,现在由于开发到房子被征用,去年村里几个代表来跟我协商补偿问题,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当时法律常识不懂,就签了字,不过不是跟开发商签的字,是跟村里代表签的,没有公章,后来听别人说补偿太少,后悔莫及,前两个星期收到一通知,是这样说的“经查,你末经X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XXX农村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的规定,限你于2011年07月21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我单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上面公章是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议局的,现在村里代表还说已经汇了钱进我的账户,到21号就叫人执行强拆,对于这事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