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问了,执行法官在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时,出具的收据是借款人的名字,这样担保人的权利就没法保障了。有的律师说可以要求法官更正,也可以向院长反映。如果这样做了。法官还不更正。那担保人应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担保人的存单是5万元,已存了一年,产生了一部分利息,执行法官执行这5万元后,银行就消户了,担保人去银行查,这部分利息不见了。(法官的行为违法吗?可以向检查院反映吗?)
法官不更正属于知错不改,你可反映至承办法官的上级及该院领导,还无效果时,向上级法院申诉解决.若执行标的加法院诉讼费用等为5万元,余款包括利息应属于你本人.若承办法官将利息一并支出后,没有照此办理,是完全错误的.银行若应付利息而未付,属于违约,你可主张权利.
2009-10-11 16:35:00
可以反映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09-10-11 17: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