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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咨询者 : fa256106 - 江苏     时间 : 2011-07-21 11:16:39    状态 : 已解决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日期为2011.4.11-2011.7.30,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7月18日),我没有答应,现在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终止试用,公司人事现在对我说,试用期可以是6个月并且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在劳动局有备案因此是合法的,请问是这样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试用期的时间预订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权延期试用,现在提出的终止理由能否成立。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如果该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工资代通知金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向鹏   [上海]    13916958923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争议。

2011-07-21 14:00:47

贾金勇   [北京]    18910398833

公司做法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2011-07-21 14:34:01

路光亮   [江苏]    13851063183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07-21 1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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