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四川自贡人。于2004年生下第二个孩子(很可爱)。当时托亲戚于派出所办了户口(已拿户口薄),因本人在外地工作,前不久村领导打电话来说计生丶办要追加罚款¥5000,说是最新政策。(本人办户口是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这和计生丶办又有什么关系,当然这里我也提一下。办理户口是托朋友关系并未出钱,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户口的有效性吧) 过后我也打电话问了下同村有类似情况的,他们也交了。 但其它镇或其它市确未有此情况..........这法规会不会是地方性的(镇)? 求解..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该条规定了四川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计征基数,其中“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2011-07-26 08: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