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是我过世的公公单位分的,后来更名为我婆婆的名字,但是一直由我们住.我婆婆另外购一处房产和小叔住,这处房产写小叔名字.婚前我婆婆写了一份赠与书,将我们住的房产无偿赠给老公.但是没公证. 现在我老公有外遇(我有证据),想离婚.请问我能请求分配房产吗?不能的话,我作为无过错方,能适当得到补偿吗? 使用权按市价能卖18万,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补偿?
你好!解答如下:1、使用权的房产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2、你老公有婚外情,有证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其主张赔偿。
2009-10-13 16:30:52
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2009-10-13 16:26:45
使用权的房子,使用人是不能处分的,你婆婆写的赠与也是无效的.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只有一方是重婚或者长期非法同居,此外另一方不能获得赔偿,
2009-10-13 16: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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