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弟)代侄(哥的儿子)卖房给我。在标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代理人上亲笔签下弟的名。收5000元定金,签收如下《收据》: 收 据 经双方协商同意,陈某购买王某全权代表王某某所有的华海小区A幢503,504号120.16平方套间,价格壹拾万零贰仟元。买方付过户税费,如超壹万贰仟元,双方双付一半。 现收到定金伍仟元正。 收款人:王某 2007.4.5 其后,弟说大嫂不愿卖了,要退还我5000元定金。我不同意,起诉要求过户。庭上卖方不认代理事实,我撤诉。 再后,卖方亲笔签下如下《事实陈述》: 本人(王某)及妻李某于2007年4月5日与陈某就我买卖我姪子王某某位于华海小区A幢503、504号住房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陈某5000元定金。但我们没有按合同履行。现就其原因及事实陈述如下: 由于我大哥王哥缺钱,想卖掉其子王某某名下的上述住房,由于其事务繁忙,遂委托我代为处理卖房事宜,并征得了王某某的同意。与陈某签合同时,他曾要求出示王某某的委托,我告知其没有问题,待姪儿回来补给他。其间,由于双方的一些争议,致使合同履延误。延误期间,姪儿将卖房一事告知其母,其母表示坚决反对。我姪儿遂反悔,不肯卖房,除非其母同意。后我及哥王哥均做其母工作,始终不同意,致使买卖房屋合同无法履行。以上事实王哥、王某某均签字证明。 (以下均为亲笔签字) 证明人:王哥 王某 王某某 2008年2月 17日 现求教:上文中“由于我大哥王哥缺钱,想卖掉其子王某某名下的上述住房,由于其事务繁忙,遂委托我代为处理卖房事宜,并征得了王某某的同意。”和“我姪儿遂反悔,不肯卖房,除非其母同意。”可以认定为代理关系吗? 现在我如再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咨询人电话:13977916877 陈生 谢谢!
本案中首先看王某某对该房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如果确实是王某某的房屋,并且王某某在《事实陈述》签字予以证实了双方买卖房屋的经过,本人认为可以认定王某是有代理权的。因为王某某在陈述上签字的事实是可以视为对王某开始卖房行为的认可。
2009-10-13 21: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