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的,如果一个职工的医疗期为三个月,而他从2009年10月起开始第一次病休,那么医疗期应该是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期间约定,如果职工在约定的医疗期内没有修满三个月,休了两个月,2011年又需要休息,怎么算?
可以与单位或者医疗部门协商
2011-07-24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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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4 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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