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1日受害人在骑自行车过程中被后面行驶的摩托车尾追造成手腕部粉碎性骨折,,一次手术于2010年12月8日完成并经过三次复查,二次手术年底实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曾达成赔偿标准的协议如下:全额医疗费;误工费每日100元;护理费每日1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营养费3000元;自行车毁损100元。现责任人死不露面。请问:(1)到何时为止提起诉讼不违反时效?(2)提起诉讼时是以约定的赔偿标准还是按照国家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3)由于当初事故发生后未预见到会致残,可否追加伤残赔偿的项目?
1.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合同诉讼时效为两年。2.如果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如果以和解协议起诉,那就按照约定的标准赔偿。3.当时无法预料到得伤残,可以就该部分追加赔偿。
2011-07-24 09:41:07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已经出现时效中断事由,应从达成协议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如未做伤残的,应按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不受约定的赔偿标准限制。 3、因协议时未预见伤残情况及伤残等级不确定,故仍可追加伤残赔偿的项目。
2011-07-25 10: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