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我和我老公谈恋爱的时候(2004年)他已经用自己的工资抵押贷款(十万元)买了我们现在住的房子,还款期限是十年(他的工资1400多,2004年----2014年),那时候房子的产权写的是他的名字。在他还款一年半左右,我们结婚了(因为要装修新房向信用社贷款20000元),过了八个月我们就生小孩,在孩子出生的同时房产证办下来了(写的也是他的名字,说是一开始我们还没有谈婚论嫁)就报的是他的名字,当时我也没想过去有关部门去添加我的名字。因为银行的利息有点高,加上我们在信用社的贷款,所以我们决定用公积金贷款十万元(20000元还于信用社,另外一部分还于开始他向银行借款买房子的70000元多,另外付了生育费5000元,剩余5000元)。因为这样房产证被拿去抵押十年(2006年5月-------2016年5月),还款方式同样也是每月抵扣工资,他一个人的工资用于扣房贷(他的工资1600元,每月还款1200元,有时候会有点很少部分的出差补贴,可是每月我都还需给他一些),家里所有的一切开支都是用于我的工资。现在我想离婚,那我想知道我能分割这间房子的产权吗?还有我能得到我孩子的抚养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