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工作关系需要出国研修15天,走之前企业要求签个备忘录,规定服务期2年,即此次研修费用24个月分摊,如期间离职,按剩余月分偿还,有以下几个问题。 1 我的合同马上还有3各月到期,到期以后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重新签订合同,或者说新合同规定合同期限1年而已 ,那么在合同到期以后该有关服务期的要求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2 协议中一句是 如因本人自身原因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我认为不合理,因为我担心公司会因为我在服务期内没有主动权而减少我的某些福利,例如涨薪机会等,我不饥饿一辞职,即便公司辞退我我也要偿还,所以我改成了 因本人薪资福利收到不合理对待之外的自身原因辞职~~并取消了被开除这一项,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