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快三个月大的孩子的妈妈。原本应该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从怀孕起就一直在这边当地的妇幼保健院做检查。7月13日(星期一)又去做了检查,那时已经是36周+2,当天检查双胎胎心正常,医生要我下周一再去做检查,还说只要再坚持十天就可以生了。也没有要求我住院待产。跟着16号(星期四)觉得身上不舒服又去了医院,医生也没有检查,只是听我口述后说我有妇科炎症,给我开了回去。让我下周一去检查。 7月20日(星期一)我换成去当地的湘雅医院做例行检查,在做B超时医生告诉我肚子的一个宝宝已经没有了,而且已经有几天了。另一个宝宝的羊水也不好了。 本想再转回妇幼保健院去的,但是怕另一个宝宝也没有了,就听了湘雅医生的话,在湘雅做了剖腹。 术后听我家人说,宝宝在肚子里坏了有4天左右。如果说当时16号去医院,医生给我做了检查,我想也许另一个孩子就保住了。
你好!律师作如下解答:一、妇幼医院应承担责任。二、起诉医院(将湘雅医院的检查作为证据),诉求的同时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如此,尽量保证程序的正常性。患者一定要化悲痛为力量,维护自己与孩子的合法权益。三、起诉的同时,亦仍可以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医患纠纷较难处理,尤其若该医院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更甚,但只要有决心,就要坚持走下去。
2009-10-14 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