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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应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吗??

咨询者 : fa106977 - 黑龙江     时间 : 2009-10-14 17:45:42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4年经营一家家政公司,(有限责任10万),经营期间一位员工(临时雇佣)工作时不慎从五楼跌下导致低位截瘫,公司由于没钱只负责部分医药费,公司从此未在经营也没有办理合法注销手续。今年初这位员工起诉我个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我应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以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五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郭叔平   [河北]    13832080774

你好: 你不应承担有限责任,应由所成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方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员工在受伤后6个月没有向劳动机关申请仲裁,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郭叔平 律师 电话:13832080774

2009-10-14 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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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009-10-18 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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