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仲裁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案件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多,对方是在2009年9月6日申请的,我于2009年8月将公司财产转让给了别人,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和股东,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最近法院执行庭按照案件原告的指认说我转让出去的财产就是我公司的,是我故意转移财产,我将转让协议已交法院,可能是人际关系问题,执行庭法官说转让协议无效,请问我可以定义为转移财产吗?什么部门确定呢?标准是什么?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 程序上,只有法院才能判定。
2009-10-16 09:59:08
你是在诉讼前转移的财产,不属于诉讼期间内,没有违法行为,不是转移财产行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10-16 10:30:17
你属于合法转让财产,不是规避法律转移财产,因为转让发生在仲裁立案之前。执行法官的说法是错误的。确定部门应当是法院。 沈阳赵律师。
2009-10-16 15: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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