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53岁矿工,工作两年半,未签定用工合同,与用被无故辞退后,体检被医生告知有尘肺病,在劳动部门咨询后,申请做鉴定,用工单位不开具用工证明,无法做申请,遂协商,用工单位建议重新检查,在相同医院,不同医生检查后,医生要求借用原X照片诊断单后,不给还,称丢失,检查测为肺炎,经用工单位转至内江某医院,住院,按肺炎治疗,据悉,医疗费用可报,病人私自到华西检查,华西只口头承认是尘肺,但不能评级,建议灌洗衣治疗,这种情况,请问未能评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向原单位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用不。
未评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1-07-28 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