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土地案中,评估报告注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一次拍卖时未过期;六个月后,第二次拍卖前(评估报告到期)。政府又下公文提高了基准地价。 再行拍卖是否需要重新评估,有何具体规定?
第一次拍卖未过期,政府又下公文提高了基准地价,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2011-07-28 12:21:39
既然到期,就要重新评估
2011-07-28 14: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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