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7。26号在浙江法庭被男方起诉离婚,他的理由是我于他分开15年,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我这边的答辩是原告有家庭暴力,遗弃我们母子15年,儿子先已经上大学,我一人独自带大。现在,他还于别的女人同居生活,也不管我们生死。一审法官判我们不离婚,现在我该怎样去做,对应他的2次上诉,怎样才可以要回我的那份赔偿。一审时,他说他欠别人好多钱,说现在一份钱也没有,我晓得地他有房,有车,有公司,就是没证据,我该怎么办?
1、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家庭暴力、重婚或同居,遗弃家人都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应收集家庭暴力、同居、遗弃家人的证据,只有有一种情形能成立,则应该会判离。而且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2、关于债务,因是分居期间所欠,属于他的个人债务。 3、关于财产,可以根据线索,委托律师查询或申请法院调取。
2011-07-29 10: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