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一、二审都已: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引起名誉权纠纷不予受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能成立吗?本法另一条却是: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它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法院应该受理。而且她们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我的权益,其它法律也是成立的,我该怎么继续,请指点,谢谢。
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民诉法规定,起诉应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11-07-31 12: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