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于今年九月十二号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 合同有内容说明”经双方协商,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五仟元, 物业费由甲方承租, 并提前七天支付下一次租金” 请问此五仟月租金是否可认定为含税价格? 是否可要求开立发票? 如果甲方(房东)无法或不愿开立发票, 如甲方不愿开立发票, 我应该向那个单位投诉? 是否可认定合约无效? 是否也可要求退回押金和退回房租? 谢谢告知
你好!律师作如下解答:1、租房合同中对税费无另外约定情况下,租金5000元应视为含税价格;2、可要求出租方出具应税发票;3、可向当地的税务部门投诉;4、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通知解除合同;5、因出租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当然可以要求退回押金与租金。
2009-10-20 07: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