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12月公司向我借款总计75000元,由前任法人签字盖公司公章的欠条。又由于资金短缺,2010年12月23日,由合伙人正式进入,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且是现在的法人代表。我现在该向谁收回我的借款。且我现在在此公司上班,如果辞职可否拿到相应的款项。
你好,以公司名义借款应当向公司法人主张欠款,并且注意诉讼时效,应当可以拿到相应款项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孙元律师祝您维权!
2011-08-02 13:48:51
应由公司承担欠款。不论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换,公司均承担还款责任。
2011-08-02 13:51:54
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2011-08-02 17:15:33
向公司主张,要求公司偿还你.
2011-08-02 21:56:38
你应当向公司主张债权,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2011-08-04 1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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