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10月进入我们深圳公司上班,东莞公司是2010年12月成立的,但是在成立之前于2010年10月底就把我从深圳公司调往东莞公司进行上班,公司一直没有跟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要离职,因为一直招不到人,所以老板一直不让走,上次因为这个跟老板吵了一架,我说公司并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而且我已经提出辞职快两个月了,凭什么不让我走,老板当时就说这个没签劳动合同是我的责任,我只是负责公司财务部分的工作,这个是我的责任吗?另外,现在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日期都要求签公司成立时的日期,这样合理吗?我如果不签可不可以,因为我是真的不想在这继续做下去了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没签劳动合同,肯定是公司的责任,您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详情可以参看李礼律师在“北京劳动纠纷咨询网”发表的文章:何谓“双倍工资”http://www.ldjfzx.com/ldf/ShuangBeiGongZi/2011-08/62.htm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当日的日期,对于合同签订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注明。公司此举即是为了避免其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缩短您的在司时间,这样也可以在您以后离职时,少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相关问题,欢迎访问李礼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lildfa
2011-08-02 14: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