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居住商品房05年底交房,06年入住,08年夏季发现卧室空调眼儿(交房时预留)在下雨时漏水,并对房内墙体造成损害,再通知物业维修以后,物业公司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了上门维修,维修完毕并签订赔偿协议.但,09年夏季当下雨时,屋内空调眼周围又有水渍出现,当再此找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时,开发商以08年已签订赔偿协议为理由,拒绝承担同一部位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特向律师咨询,开发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谢谢
笔者认为要看维修赔偿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2009-10-20 17:16:07
开发商目前履行的是保修责任,其有上门维修房屋并签订赔偿协议。再次发生漏水事件时开发商是否承担维修责任,需要参照赔偿协议内容确定。
2009-10-20 17: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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