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7年即在现公司就职,2011年公司表示不再续约,但补偿金的计算为1997-2001和2009-2011年,即2002-2008年不计算在内,因为这段时间公司改名称了。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谢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间更改名称,工商部门有相应的登记,证明为同一实体。
2011-08-02 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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