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朱某因女儿过错被离婚,其后捏造事实多次向江苏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原亲家要求分割房屋产权,被驳回。现在又以朱某女儿本人名义再次起诉,法院该受理吗?并且经办法官反复打电话而不是发传票希望调解,这个程序对吗?
换个人起诉的话,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是可以受理的,承办法官打电话要求调解,有两种可能,一是案件其实还没立案而在调解中,案件是符合立案条件,法官先行调解后在立案;二是已经立案在调解。在实践当中,法官经常这么做,如果是前一种可能,法院没立案的话就无权发传票,后一种,依法是应该发传票的,但实践当中都这样做。
2011-08-04 10: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