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A在上海崇明的宅基动迁,动迁安置人协议已签(安置对象为父亲A与儿子B),五联单已经获得,现在就差补交最后一小部分钱款就能做出产证。之后A要与B解除收养关系,我的问题就是如果收养关系一旦解除,A有没有这个权利去动迁组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去除B的名字?
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收养关系解除,动迁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单方修改协议,a是无权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去除b的名字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1-08-04 12: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