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9月父母出资一次性付款购商品房一套,于2004年一月登记结婚.由于开发商和房产局的问题,男方末经我同意和授权,在我不知情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办理了房产证,产权属双方所有,现房产证尚末领取.已被房产局收回,我找房产局请求撤销,房产局承认在办理中存在过错,但不同意撤销,如要撤销必须经法院判决.我于2011年4月向法院行政诉讼房产局和第二次诉讼离婚,但法院却迟迟不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2010年12月18日,由于男方不同意离婚,被判不准离婚) 请问:1.此房属婚前财产吗? 2.房产局存在过错房产局可否撤销房产证? 3.法院迟迟不开庭审理,认为行政诉讼确定后才能进行离婚审理.这样对吗? 请诸位律师在百忙中给予回复,本人感谢不尽.再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