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美电器的员工,现在我工作的门店关闭了,我们与国美的合同要到2011年到期,国美把我们安排到本地其他门店,但国美没有一家门店有80个自有员工上班的,肯定一步步要裁员。现我们提出二个提议:1、愿意去的国美要终止原合同,再续签到其他门店上班的合同2、不去的国美赔偿员工的违约损失。同时我们已在国美工作3年多,这个赔偿金怎样计算,恳望你们帮我们解决一下迷惑,谢谢。
你好!律师解答如下:赔偿金应是经济补偿金,按三年多的工作时间,应补偿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员工个人平均工资的标准的3.5倍。
2009-10-22 19:23:05
既然关门了,是重大变化,叫“情势变更”。如果解除合同,则按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予补偿。
2009-10-22 19: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