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银行的抵押物评估人员,现我市有一户钢材销售企业向我行申请贷款,其抵押物由第三方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现有一下疑问,请您解答 1、 该房地产公司的商业用地及其地上的商业用房位于我市的物流园区,其土地为出让方式,由其公司法人代表以自然人的身份与物流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缓交40年的土地出让金,现已办理了土地证。请问管委会是否有权利按照某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签订缓交或者免交土地出让金的权利? 2、 其公司法人代表以自然人的身份与物流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在权利上存在瑕疵? 3、 其公司出具了股东决议,同意以该土地以及地上房产抵押,这个决议是否有效? 4、 如果到期未能偿还贷款,需要处置抵押物,政府是否会要求其补交出让金,并且是否会因为合同中未约定价格而按照现在市场价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