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女)与其妹同一个单位,为得到好楼层,顶我朋友的名字集资要了家属楼,(2008年建楼),所有费用全是其妹妹付的,(交的现金),由于单位其他同事有借贷,大概得2012年办理房产证,由于是亲姐妹,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2007年我朋友与丈夫离婚,为防止此楼发生纠纷,我朋友该怎样做才能不损害其妹妹的利益?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2007年已离婚,2008年建楼,首先是离婚后购房,从对外名义上是你朋友个人财产,对内只要其妹妹将该楼的背景与你朋友签一份协议,确定清晰权利义务,及最终办证时各种事宜都约定明确,就可以了。
2009-10-23 13:23:43
若是2007年离婚后,交的集资款,显然属于婚后个人取得的财产,你朋友的前夫无权主张任何权利。若取得、交款时间为离婚期间或之前,你朋友与其妹妹应当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一下,协议最好经过公证。
2009-10-23 13:36:20
1、该房屋如系离婚前购买,应当取得你朋友前夫的确认,认可购房款均由你朋友的妹妹出资,且购房目的系为你朋友的妹妹购房。 2、如系离婚后购买,与前夫无关。朋友和妹妹不要产生纠纷就可以。如为避免纠纷,可就此签订协议予以说明。
2009-10-23 14:56:01